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24
案號
NHEV-114-湖小-123-20250324-2
字號
湖小
法院
內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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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湖小字第123號 原 告 翁沁琳 被 告 李莉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經本院於民 國114年3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878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件非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部分之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 由被告負擔新臺幣500元,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由要領 一、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除主文外,加記 下列第2項之理由要領。 二、本院之判斷: ㈠本件車禍事故(下稱系爭事故)之肇事原因為被告涉嫌不依 規定保持前後車距離,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卷宗相關資料及初步分析研判表可佐(見本院卷第19頁),被告應就系爭事故負損害賠償責任。 ㈡本院准許原告請求之項目及金額: ⒈醫療費用:原告請求醫療費用如附表所示,並提出相關單 據為憑,金額費用為新臺幣5,200元,被告抗辯原告提出之單據有診所及中醫,應以大醫院為準等語。惟無論係中醫或中醫診所之醫師均為合格之治療醫師,若治療之部分確係與該次車禍有相當因果關係,如無其他之反證,即應推認係必要之治療,而依原告提出之廣緣堂中醫診所治療之傷患部位與原告實際受傷之右手相符,是原告此部分之請求,應予准許。 ⒉不能工作之損失:原告主張因系爭事故需向其任職之公司 請公傷假,此有原告請假紀錄為證(見本院卷第75頁),原告亦自陳公傷假公司並無扣薪,是此部分難認原告有何因系爭事故而有工作上之損失,自難憑採,應予駁回。 ⒊交通費用:原告主張因傷至醫院看診,需乘坐計程車之費 用1,894元,此有乘車證明可佐(見本院卷第77至93頁),此部分之請求,應予准許。 ⒋財物損失:經查此類均屬消耗品,隨使用時間逐漸磨損而 降低品質,據此衡量一般市價及物品之折舊等情,爰酌定原告就此部分財物之損失,以其請求之二分之一為適當,是以,經核計原告請求之行車紀錄器之損失為4,095元,安全帽之損失為650元,機車保護套之損失為640元,外套之損失為645元為適當,是以原告就財物受損部分得請求之金額共計6,030元,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從准許。 ⒌原告機車維修費用:原告提出台鈴工業維修估價單,工資3 ,225元不折舊,零件費用原告請求6,054元,原告機車出廠年份為西元2021年11月,經定率遞減法扣除折舊為1,554元,原告得請求之金額合計為4,779元。 ⒍精神慰撫金:經審酌本件侵權行為過程、原告因被告之侵 權行為所受傷害及精神上痛苦程度、兩造之學經歷及原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30,000元,尚屬過高,應以20,000元為適當,逾此金額之請求,要難准許。 ⒎綜上,原告得請求被告連帶賠償金額為37,903元(計算式 :5,200〈醫療費用〉+1,894〈交通費用〉+6,030〈財物損失〉+4,779〈機車維修費用〉+20,000〈精神慰撫金〉=37,903)。 三、末查,原告因系爭事故,已受理賠強制汽車責任險保險金8, 025元,原告得請求之金額自應扣除強制險保險金。準此,原告於本件所尚得請求之金額應為29,878元(計算式:37,903-8,025=29,878)。 四、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為主張,請求被告給付29,8 78元,及自113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上開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六、本件係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 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惟本件原告就財物損失及機車維修費用部分,因非在刑事附帶提起民事訴訟範圍,故就此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之規定,判決訴訟費用負擔如主文第3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立偉 附表 原告醫療費用(單位:新臺幣,時間:民國) 編號 診療或住院期間 醫療院所名稱 看診科別 金額 頁碼 1 112年8月15日 三總 急診外科 1,460元 第65頁 2 112年8月16日 三總 骨科 560元 第65頁 3 112年8月23日 三總 骨科 520元 第66頁 4 112年8月25日 廣緣堂中醫診所 中醫科 190元 第69頁 5 112年9月4日 廣緣堂中醫診所 中醫科 190元 第69頁 6 112年9月6日 三總 骨科 580元 第66頁 7 112年9月11日 廣緣堂中醫診所 中醫科 190元 第69頁 8 112年9月21日 廣緣堂中醫診所 中醫科 190元 第69頁 9 112年10月4日 三總 骨科 980元 第66頁 10 112年10月11日 廣緣堂中醫診所 中醫科 340元 第69頁 合計 5,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