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20

案號

NHEV-114-湖小-148-20250320-1

字號

湖小

法院

內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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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湖小字第148號 原 告 林世詮 被 告 丁建華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小字第14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 3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4年 3月20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凱翔 書 記 官 許慈翎 通 譯 黃郁文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320元,及自民國113 年12月3 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應由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883 元,及自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許慈翎             法 官 許凱翔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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