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日期

2025-03-17

案號

NHEV-114-湖小-156-20250317-1

字號

湖小

法院

內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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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小字第15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陳姵璇 被 告 黃漢珏(已死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被告沒有當事人能力的,法院應該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第3款有明文規定。本件被告於原告民國114年1月21日 提起訴訟前,已於113年11月25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 果一紙可證(見限閱卷)。因此,被告在原告起訴時,就已經沒 有當事人能力,依照上述法律規定,本件就應該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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