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1-24
案號
NHEV-114-湖小-19-20250124-1
字號
湖小
法院
內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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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小字第19號 原 告 謝承昇 訴訟代理人 郭旆慈律師 被 告 劉亞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伊係誤匯款項至被告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經本院依職權向中信銀行函詢上開帳戶所有人相關資料,並查得被告住所地位於新北市三重區,此有中信銀行民國113年8月2日中信銀字第113224839367095號函暨所附客戶相關資料、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可佐(見本院卷第21至23頁、限閱卷),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要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