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3
案號
NHEV-114-湖小-228-20250213-1
字號
湖小
法院
內湖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許佳音 被 告 楊悅伶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小字第228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 民國114年2月13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在本院 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 姜貴泰 通 譯 陳品妏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 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000元。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可以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雖然抗辯是因為找工作才交付系爭三個帳戶,但正常的 工作只需要一個帳戶就可以轉薪資,不須要用到三個帳戶,除此之外,被告本身還在大學就學中,可以有工作只需要提供帳戶就有報酬也不合理,所以被告本身有過失。 二、不過,按照原告所主張的刑事判決所認定的事實,原告也是 因為想要操作博奕投資而受騙,這種聽信他人網路上訊息,就將自己的財產轉給他人的行為,也可以認為與有過失。根據被告一造辯論的全部意旨,因為被告是為了找工作而有以上過失行為,可以認為情節比較輕微,故應該減輕被告的賠償金額為新臺幣20,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姜貴泰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姜貴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