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3-18
案號
NHEV-114-湖小-229-20250318-1
字號
湖小
法院
內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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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至10 樓及68號1樓、2樓、2樓之1、7樓、9 樓 訴訟代理人 鍾德暉 住○○市○○區○○○路000號6樓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住○○市○○區○○○路0段00號1至10 樓及68號1樓、2樓、2樓之1、7樓、9 樓 送達代收人 陳慧玉 住○○市○○區○○○路000號6樓 被 告 黃滄智即黃寶堂之繼承人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2 樓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小字第229號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 民國114年3月18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下午3 時40分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簡易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文瑞 法院書記官 陳立偉 通 譯 郭素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4 條第2 項、 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寶堂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債權人新臺 幣19,492元予原告,及自民國101 年1 月7 日起至民國10 4 年8 月31日止,按年利率20%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 年 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於繼承黃寶堂之遺產範圍內 負擔,並加計本判決確定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 算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陳立偉 法 官 徐文瑞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 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