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2-20

案號

NHEV-114-湖小-242-20250220-1

字號

湖小

法院

內湖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小字第242號 原 告 張家碩 訴訟代理人 張志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旻群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之住居所,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 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上揭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亦適用之。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被告住所僅記載「請法院函查」 ,不合首揭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事項(本院已依原告聲請函詢電信業者後查詢被告戶籍資料,原告得到院依法聲請閱卷)。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contact@know99.com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