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3-25
案號
NHEV-114-湖小-256-20250325-1
字號
湖小
法院
內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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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住○○市○○區○○路000號 訴訟代理人 黃家洋 住○○市○○區○○路0段000號7樓 訴訟代理人 許方如 住○○市○○區○○路0段000號7樓 被 告 許政華 住○○市○○區○○路0段00巷00弄000 號2樓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號 3樓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小字第256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 民國114年3月25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下午2 時36分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簡易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文瑞 法院書記官 陳立偉 通 譯 郭素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4 條第2 項、 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4,249元,及自民國113 年7 月3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29%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3 年8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另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 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 期。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本判決確定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陳立偉 法 官 徐文瑞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 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