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日期

2025-03-25

案號

NHEV-114-湖小-257-20250325-1

字號

湖小

法院

內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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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住○○市○○區○○路000號 訴訟代理人 黃家洋  住○○市○○區○○路0段000號7樓 被   告 張晉源  住○○市○○區○○路000號5樓之1            居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5樓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小字第257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 院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25 日下午2時37分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簡易法庭公開宣 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文瑞 法院書記官 陳立偉 通 譯 郭素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4 條第2 項、 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8,945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62,882   元自民國114 年1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   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本判決確定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陳立偉            法 官 徐文瑞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 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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