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28
案號
NHEV-114-湖小-280-20250328-1
字號
湖小
法院
內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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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0樓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住○○市○○區○○○路0段00號10樓 訴訟代理人 郭志銓 住○○市○○區○○○路0段00號10樓 郭嘉寶 住○○市○○區○○○路0段00號10樓 送達代收人 張鈞迪 住○○市○○區○○○路0段00號10樓 被 告 賴明恩 住○○市○鎮區○○路00巷0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小字第28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 4年3月28日上午10時30分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簡易法 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文瑞 法院書記官 陳立偉 通 譯 郭素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4 條第2 項、 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2,486元,及自民國113 年9 月2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800 元,並加計本判決 確定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餘由原告負 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陳立偉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陳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