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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3-05
案號
NHEV-114-湖小-299-20250305-1
字號
湖小
法院
內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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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小字第299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被 告 高泉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依契約請求被告返還新臺幣16,938元本息。惟查被告戶 籍地位於高雄市苓雅區,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應認上開戶籍址為被告之住所。且本院函請新北市警察局汐止分局派員至原告起訴狀所載之被告地址查訪被告是否仍居住新北市汐止區,而確認被告已搬離1年餘,此有新北市警察局汐止分局查覆表可參(見本院卷第47頁)。是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