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31

案號

NHEV-114-湖小-302-20250331-1

字號

湖小

法院

內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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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黃政嘉  住○○市○○區○○○街00巷00號 被   告 許宇舜  住○○市○○區○○街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1樓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小字第302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 民國114年 3月31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年 3月31日上午 10時10分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簡易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文瑞 法院書記官 陳立偉 通 譯 郭素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4 條第2 項、 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 元,及自民國113 年11月2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陳立偉            法 官 徐文瑞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 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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