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6
案號
NHEV-114-湖小-33-20250226-1
字號
湖小
法院
內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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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連文瑜 被 告 鄭清意 當事人間114 年度湖小字第33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 114 年2 月26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 年2 月26日上午10 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文瑞 法院書記官 陳立偉 通 譯 郭素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4 條第2 項、 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 元,及自民國113 年9 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之主張與其所提之證據相符,且被告因詐騙集團之行為 ,亦有參與,提供帳戶之角色而經本院刑事法庭判決,原告 主張事實堪以採信。原告之主張為有理由。 二、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陳立偉 法 官 徐文瑞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 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