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3-31
案號
NHEV-114-湖小-381-20250331-1
字號
湖小
法院
內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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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小字第381號 原 告 林子鈺 被 告 賴紫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住所係位於臺東縣鹿野鄉,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可 參,依上述規定,自應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趙修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