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日期
2025-02-13
案號
NHEV-114-湖小-42-20250213-1
字號
湖小
法院
內湖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蕭建昌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邱慶琳 被 告 蘇立昇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湖小字第42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 院於中華民國114 年2 月13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 年2 月13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施月燿 法院書記官 趙修頡 通 譯 陳怡晴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385元,及自民國102 年10月13日 起至民國104 年8 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9.71% 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趙修頡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趙修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