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2-24
案號
NHEV-114-湖小-47-20250224-1
字號
湖小
法院
內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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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林家宇 被 告 袁清香 當事人間114 年度湖小字第47號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 114年2 月24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 年2 月24日上午09 時30分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文瑞 法院書記官 陳立偉 通 譯 郭素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4 條第2 項、 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292元,及其中新臺幣18,463元自 民國95年2 月28日起至民國104 年8 月31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本判決確定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陳立偉 法 官 徐文瑞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 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