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2
案號
NHEV-114-湖小-60-20250312-1
字號
湖小
法院
內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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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廖婉戎 住○○市○○區○○街00巷0弄0號4樓 居彰化縣○○鄉○○路000巷00號 訴訟代理人 陳可欣 住○○市○○區○○○路00號16樓之1 送達代收人 林思岑 住○○市○○區○○○路00號16樓之1 被 告 蔡謹隆 住○○市○○區○○街00號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小字第60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4 年3 月12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 年3 月12日 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施月燿 法院書記官 趙修頡 通 譯 陳怡晴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 元,及自民國113 年3 月7 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趙修頡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趙修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