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5-03-26
案號
NHEV-114-湖救-11-20250326-1
字號
湖救
法院
內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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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救字第11號 聲 請 人 黃約拿得福即黃筱雯 代 理 人 謝美香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陳建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 內湖簡易庭114年度湖司補字第57號),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准予全部扶助在案,並提出臺北市內湖區公所114年度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資格審查結果通知書、准予扶助證明書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在卷可稽,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 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姜貴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