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5-01-07

案號

NHEV-114-湖簡聲-1-20250107-1

字號

湖簡聲

法院

內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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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簡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魏湘耘 指定送達處所:基隆市○○路○○000 號信箱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2年度湖簡字第1113號損害賠償事件,聲請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釐清事實真相,聲請自費交付第一審歷次 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定。而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47號裁定參照)。是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依規定必須敘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由法院就具體個案審酌該聲請是否確有因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而必須持有法庭錄音或錄影之正當合理關連性。倘未具體敘明法院審理有何程序違背或法院筆錄疏漏等,必須藉由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之付與,始足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自與上開規定要件不符。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2年度湖簡字第1113號損害賠償事件 之原告,此有判決影本在卷可佐,固為依法得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人,惟其聲請意旨僅稱為釐清事實真相,並未具體敘明前開事件法院之審理過程有何程序違背或法院筆錄疏漏等情,必須藉由法庭錄音光碟之交付,始足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故尚難認聲請人已具體提出有何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而須聲請交付該等開庭錄音光碟之理由。是聲請人之聲請與上開規定不符,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聲請人另聲請本院交付113年度簡上字第126號事件(即前開 事件之上訴審)法庭錄音光碟部分,由該承辦股依法處理,附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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