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日期

2025-01-07

案號

NHEV-114-湖簡聲-2-20250107-1

字號

湖簡聲

法院

內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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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簡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胡曰泰 相 對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以新臺幣55萬5,000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95140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   之強制執行程序,執行債權金額超過新臺幣10萬8,224元部   分,於本院113年度湖簡字第1770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   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二、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 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按,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第1項之規定者,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   執行。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即本院113   年度湖簡字第1770號,下稱系爭本案訴訟)為由,聲請裁定   停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95140號執行事件   (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經查: ㈠系爭執   行事件,相對人係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票第2638號   本票裁定暨確定證明書(下稱桃園地院本票裁定)為執行名   義,聲請對本件聲請人及訴外人頡威國際有限公司等債務人   之財產實施強制執行,請求執行之債權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01萬9,000元,及自113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此有本院調取系爭執行事件相對人   之強制執行聲請狀影本可參。 ㈡系爭本案訴訟,聲請人訴   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確認原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於超   過307萬2,974元部分,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而依其主   張及提出之原證2(即相對人提供之債權計算表)可知,就   附表編號3、即系爭執行事件憑以執行之本票,聲請人主張   剩餘債權金額應為10萬8,224元,則就系爭執行事件,執行   債權金額超過10萬8,224元部分,本院認為聲請人聲請停止   執行,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於其餘部分之聲請(即執行   債權金額10萬8,224元範圍內),即難准許。 三、關於應供擔保金額方面,按法院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   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   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   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   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逕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   (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42號、91年度台抗字第429號裁   定意旨參考)。查,系爭執行事件相對人聲請執行之上開債   權額,算至本裁定日止,本息合計為311萬9,247元(小數點   以下四捨五入),扣除執行債權10萬8,224元不停止部分, 計為301萬1,023元,其因停止執行可能遭受之損害,應為停止期間債權延宕受償之利息損失。本院審酌系爭本案,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參酌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   ,民事簡易第一、二審審判期限合計為3年8月,以此推估停 止期間,計算結果,相對人於停止期間可能遭受之損害金額約為55萬2,021元〔計算式:3,011,023×5%×(3+8/12)=552,0   21,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並考量其他遲滯因素導致實際 受償日期延宕之可能以及受償風險等一切情事,酌定本件應供擔保金額為55萬5,000元。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附表: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備 註 號 (新臺幣) (新臺幣)  (本票裁定案號) 1 112年5月9日 4,975,000元 2,105,000元 113年7月10日 113年7月10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7570號 2 113年6月3日 5,070,000元 3,070,000元 113年7月5日 113年7月5日 同上 3 112年11月10日 4,815,000元 3,019,000元 113年6月20日 113年6月20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票字第26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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