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正裁判

日期

2025-01-15

案號

NHEV-114-湖簡聲-4-20250115-1

字號

湖簡聲

法院

內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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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簡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楊証傑 訴訟代理人 林唯傑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蔡筱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更正裁判事件,現在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一項,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97,908元部分 ,應更正為「593,963元」。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可以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一、本件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行言詞辯論程序,筆錄記載針對 兩造攻防項目第六項「其他吃的3,945元」(下稱系爭項目)認定與本件車禍無因果關係,據此認定不應准許(詳湖簡卷第132頁第18行)。但最終計算被告應給付賠償數額時,誤未扣除系爭項目的金額,以致誤算,業經被告具狀聲請更正本件判決,可認為被告的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姜貴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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