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日期

2025-02-12

案號

NHEV-114-湖簡聲-7-20250212-1

字號

湖簡聲

法院

內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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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簡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吳祖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 ,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規定,駁回聲請人停止強制 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當 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其民事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狀未依 上開規定載明相對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聲請不合程式。茲依首開規定,命聲請人於旨揭期限內補正,如未遵期補正,駁回本件停止執行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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