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3-13
案號
NHEV-114-湖簡-163-20250313-1
字號
湖簡
法院
內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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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市○○區○○○路000號 訴訟代理人 傅上華 住○○市○○區○○○路000號10樓 被 告 冠盟企業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號6樓之16 兼法定代理 蔡秋妤即蔡秋琴 人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 號4樓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簡字第163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4 年3 月13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 年3 月13日 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施月燿 法院書記官 趙修頡 通 譯 陳怡晴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85,101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6,700 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 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趙修頡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趙修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