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7

案號

NHEV-114-湖簡-174-20250207-1

字號

湖簡

法院

內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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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簡字第174號 原 告 兵器戰術圖書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劉文孝 被 告 樊成彬 劉學謙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分別給付新臺幣10萬元本 息。惟查原告起訴狀及陳報狀均明載被告二人戶籍地位於新北市新店區,且侵權行為地亦為新北市新店區,惟新北市新店區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之轄區,非屬本院所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姜貴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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