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日期

2025-03-17

案號

NHEV-114-湖簡-175-20250317-1

字號

湖簡

法院

內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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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簡字第175號 原 告 鄭鈺純 黃銘翊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麗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雖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前來,惟關於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賠償車輛相關損失費用及 財物受損費用新臺幣(下同)38,668元部分,非屬前開得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而免徵裁判費範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3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該部分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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