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05
案號
NHEV-114-湖簡-181-20250305-1
字號
湖簡
法院
內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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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簡字第181號 原 告 李建良 被 告 德安巴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高英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高英哲為被告德安巴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 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第2項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王宛薰,嗣於訴訟繫屬中變 更為高英哲,有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民國113年12月30日函在卷可證(本院卷第150頁)。被告之新任法定代理人就任後未聲明承受訴訟,揆諸首開說明,應由本院裁定命高英哲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程序。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