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日期

2025-03-17

案號

NHEV-114-湖簡-309-20250317-1

字號

湖簡

法院

內湖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簡字第30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被 告 賴淑怡即賴立評(已死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被告沒有當事人能力的,法院應該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第3款有明文規定。本件被告於原告民國114年2月11日 提起訴訟前,已於95年8月29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 一紙可證(見限閱卷)。因此,被告在原告起訴時,就已經沒有 當事人能力,依照上述法律規定,本件就應該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