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
日期
2025-03-31
案號
NHEV-114-湖簡-344-20250331-1
字號
湖簡
法院
內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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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簡字第344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訴訟代理人 穆信堅 被 告 蕭玉汝 沈珮娸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訴請撤 銷被告2人間將保險契約(保險人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要保人由被告蕭玉汝變更為被告沈珮娸之債權行為,並回復該保險契約要保人為被告蕭玉汝。經核,被告2人之住所均位於臺南市,有其2人之戶籍資料可參,依上述規定 ,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趙修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