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5-01-02
案號
NHEV-114-湖簡-5-20250102-1
字號
湖簡
法院
內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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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陳瑋豪 住新竹縣○○鄉○○路0段000號4樓 訴訟代理人 李秋峰律師 被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住○○市○○區○○路000號 訴訟代理人 陳億祥 住○○市○○區○○路000號5樓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簡字第5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 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2 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 姜貴泰 通 譯 陳品妏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第384條宣示判決主文 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及今日言詞辯論筆錄,不 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確認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 二、被告不得執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24699號本票 裁定為執行名義對原告為強制執行。 三、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本票返還予原告。 四、訴訟費用應由被告負擔,並應由被告給付原告以原告所繳納 之訴訟費用為本金計算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附表: 發票日:111年1月27日 到期日:113年4月7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1,200,000元 以上本票已經本院以113年度司票字第24699號裁定准予強制執 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姜貴泰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姜貴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