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2-14

案號

NHEV-114-湖簡-57-20250214-1

字號

湖簡

法院

內湖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陳彥霖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林意惠 被 告 群帝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宏光 人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湖簡字第57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 民國114 年2 月14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 年2 月14日在 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施月燿 法院書記官 趙修頡 通 譯 陳怡晴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64,237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5,270 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   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趙修頡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趙修頡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