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03
案號
NHEV-114-湖補-107-20250203-1
字號
湖補
法院
內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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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補字第107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代 理 人 陳巧姿 汪宜萱 被 告 台灣工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安 代 理 人 蔡明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工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28,7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姜貴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