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3
案號
NHEV-114-湖補-108-20250203-1
字號
湖補
法院
內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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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補字第108號 原 告 卞○珩 法定代理人 卞○龍 鄭○文 被 告 簡○諺 兼法定代理人陳○ 被 告 嚴○慧 兼法定代理人林○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原告係向被告二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請求損害賠償, 訴訟標的金額分別計算後共計新臺幣(下同)393,62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姜貴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