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5-01-13

案號

NHEV-114-湖補-11-20250113-1

字號

湖補

法院

內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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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補字第11號 原 告 李志育 被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訴訟代理人 闕顗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127,6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 書記官 邱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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