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11

案號

NHEV-114-湖補-110-20250211-1

字號

湖補

法院

內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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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補字第110號 原 告 英皇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金村 訴訟代理人 張育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孫寓恆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2,9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姜貴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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