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5-02-11
案號
NHEV-114-湖補-126-20250211-1
字號
湖補
法院
內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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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補字第126號 原 告 高銘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9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15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1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1日 書記官 姜貴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