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保證金

日期

2025-02-17

案號

NHEV-114-湖補-159-20250217-1

字號

湖補

法院

內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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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補字第159號 原 告 何錦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202廠間返還保證金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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