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扣押款

日期

2025-02-21

案號

NHEV-114-湖補-169-20250221-1

字號

湖補

法院

內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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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補字第169號 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高彬修 林奕恩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2,5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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