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7
案號
NHEV-114-湖補-170-20250317-1
字號
湖補
法院
內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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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補字第170號 原 告 唐世昌即波立吉商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19萬2,0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趙修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