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7
案號
NHEV-114-湖補-171-20250317-1
字號
湖補
法院
內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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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補字第171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李彥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台北市全台葉姓祖廟間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7 萬4,2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趙修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