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21

案號

NHEV-114-湖補-173-20250221-1

字號

湖補

法院

內湖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補字第173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應提出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行照影本,原告如非車 主,請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374,9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 三、原告請求精神賠償30萬元,如主張該精神損害賠償之請求權 人為3個小孩,應以小孩為聲請人,如小孩未成年,應以父母為共同法定代理人並共同具狀。 四、如已受領強制汽車責任險給付,請提出相關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立偉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