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5-03-20
案號
NHEV-114-湖補-205-20250320-1
字號
湖補
法院
內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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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補字第205號 原 告 黃詩涵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 件,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其 中任1項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規定,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被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 居所(原告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載明被告之法定代理人)。 二、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8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