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5-01-17
案號
NHEV-114-湖補-21-20250117-1
字號
湖補
法院
內湖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補字第21號 原 告 易宜嫻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姜貴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