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日期
2025-03-27
案號
NHEV-114-湖補-239-20250327-1
字號
湖補
法院
內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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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補字第239號 原 告 百信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忠明 訴訟代理人 呂唐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春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3,54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繳納 之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2,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