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
日期
2025-03-27
案號
NHEV-114-湖補-241-20250327-1
字號
湖補
法院
內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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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補字第241號 原 告 邑菖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子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研究苑別墅社區管理委員會間給付服務費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7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