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3-10

案號

NHEV-114-湖補-3-20250310-1

字號

湖補

法院

內湖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補字第3號 原 告 李宇晨 一、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印文琪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4,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8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趙修頡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