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契約關係不存在等
日期
2025-03-12
案號
NHEV-114-湖補-45-20250312-1
字號
湖補
法院
內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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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補字第45號 原 告 翁祖麟 被 告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訴訟代理人 簡泰正律師 陳柏維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契約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萬4,411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趙修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