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日期

2025-01-23

案號

NHEV-114-湖補-53-20250123-1

字號

湖補

法院

內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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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補字第53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玠琦間因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故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3,22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姜貴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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