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押租金
日期
2025-01-21
案號
NHEV-114-湖補-58-20250121-1
字號
湖補
法院
內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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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補字第58號 原 告 三商家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翔玢 訴訟代理人 簡任谷 李永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志光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先前聲請支付命令已繳之500元, 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