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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1-23
案號
NHEV-114-湖補-61-20250123-1
字號
湖補
法院
內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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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補字第61號 原 告 馥記山莊管理委員會 訴訟代理人 楊昌正 法定代理人 楊偉傑 被 告 李紹智 原告因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紹智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640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姜貴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