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1-24

案號

NHEV-114-湖補-73-20250124-1

字號

湖補

法院

內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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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補字第7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曾于婕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3,71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3,5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姜貴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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